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达拉特旗**镇**村,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达拉特旗**镇**村,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达拉特旗**镇**村**社**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邬某某、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邬某某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邬某某在达拉特旗**镇**社自己家中用咖啡因和苯甲酸制造毒品安钠咖,并于当日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高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20块,共计1061.4克;
2、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邬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郁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7块,共计371.49克;
3、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邬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郁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45块,共计2388.15克;
4、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邬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郁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40块,共计2122.8克;
5、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邬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郁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4块,共计212.8克;
6、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邬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郁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6块,共计318.4克。
2019年10月27日,民警在达拉特旗将被告人邬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家中查获毒品安钠咖固体6块,共计318.4克。
被告人高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葛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固体4块,共计210.12克。
2019年10月27日,民警在达拉特旗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家中查获毒品安钠咖固体7块,共计367.7克。
被告人郁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郁某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张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1块,共计53.0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邬某某、高某某、郁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安纳咖,被告人高某某、郁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邬某某应当以制造、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郁某某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引泉
代理检察员:李博文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邬某某、高某某、郁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1卷。
3.涉案物品5件。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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