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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005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234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瓦房店辽宁省市**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为向孟某某索取债务,驾车来到山东省临沂市**县孟某某经营的化肥加工点,将孟某某骗上车后,强行将孟某某带至瓦房店市,途中因孟某某想逃跑和呼喊,赵某某把住孟某某的胳膊、腿,高某某用红绳和纱巾分别绑住孟某某的手和两条腿,并用胶带缠住孟某某的嘴,赵某某用毛绒被捂住孟某某的头部并殴打孟某某。孟某某屈服后,高某某、赵某某没有再捆绑、殴打孟某某。孟孟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被高某某、赵某某带至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期间一直被高某某、赵某某看管,当晚高某某、赵某某与孟某某在**街道办事处某旅店住宿,赵某某与孟某某在同一房间住宿,继续看管孟某某。2019年10月6日10时许,高某某驾车载乘赵某某、孟某某准备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非法拘禁孟某某42小时左右,并造成孟某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高某某、赵某某的供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非法拘禁他人,有殴打、捆绑情节,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高某某、赵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北凝
代理检察员:  郝新欣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移送诉讼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1页,认罪认罚具结书2页,量刑评议表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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