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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赖某某等人诈骗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80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0219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住**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区**乡**村***,因涉嫌诈骗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住北京市通州区**镇**里**单元**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6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住北京市朝阳区**街道**街**号**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02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8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街**,因涉嫌诈骗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北京市朝阳区**楼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住北京朝阳区**镇**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郭某甲、赖某某、张某甲、肖某某、潘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2019年8月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姜某某、许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实际经营、控制北京天誉盛达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天誉盛达公司)、股中盈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股中盈公司)等多家公司。2015年10月以来,姜某某等人从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共计26支现货品种,其中有“天坛”、“司马光砸缸”、“海洋石油”等邮票25支及“农业学大寨(拾市斤)”粮票1支,在该公司搭建的滨海交易平台进行仿证券式交易,每支品种购入的数量均占总数量的绝对多数,后姜某某、许某某等人让天誉盛达公司等企业的业务员引诱被害人到滨海交易平台开户入金,让业务员组长向被害人推荐买卖其掌控的邮票、粮票,利用股中盈公司操纵价格走势,以骗得被害人钱款。

1.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高某某任天誉盛达公司业务员,参与骗得人民币4 796 928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违法所得共计148 435元;

2.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郭某甲任天誉盛达公司业务员,参与骗得3 460 009元,违法所得共计106 353元;

3.2016年2至2016年9月,被告人赖某某任天誉盛达公司业务员,参与骗得2 994 015元,违法所得共计146 390元;

4.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任天誉盛达公司业务员,参与骗得

1 992 178元,违法所得共计38 278元。

5.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肖某某任天誉盛达公司业务员,参与骗得1788025元,违法所得共计107 600元;

6.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潘某某任天誉盛达公司业务员,参与骗得1649727元,违法所得共计155 952元;

7.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任天誉盛达公司业务员,参与骗得1 502 650元,违法所得共计43 823元;

8.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任天誉盛达公司业务员,参与骗得1 311 184元,违法所得共计34 535元;

9.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梁某甲任天誉盛达公司业务员,参与骗得1 246 438元,违法所得共计209 751元。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四川省乐山市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赖某某在江西省盖州市赣县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郭某甲在陕西省临汾县曲沃县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梁某甲在北京市朝阳区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城北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郭某甲、赖某某、张某甲、肖某某、潘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梁某甲均已退出全部的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2.鉴定意见:审计报告;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扣押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5.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许某某、程某某等59人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军、王某乙、孙某某等21人的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郭某甲、赖某某、张某甲、肖某某、潘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郭某甲、赖某某、张某甲、肖某某、潘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郭某甲、赖某某、张某甲、潘某某、李某某、梁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悦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183****1198)、郭某甲(150****8065)、赖某某(166****6797)、张某甲(132****0520)、肖某某(158****5999)、潘某某(132****5555)、王某甲(185****9911)、李某某(135****6482)、梁某甲(188****6558)在家取保候审。

2.公安卷1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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