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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谭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1.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镇**街**2019年6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路**号楼**单元**室。2013年7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29号。2014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谭某某、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时,被告人高某某、谭某某等人在珠海市香洲区**酒店(下称**酒店)KTV大堂门口,因琐事与被告人胡某某、被害人魏某某等人产生纠纷。被告人高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告人胡某某头部,导致被告人胡某某头皮、面部软组织挫伤;双方拉扯推搡过程中,被害人魏某某倒在地上,被告人谭某某趁机用脚踢被害人魏某某的头部,导致被害人魏某某头皮挫伤和面部软组织受创,后昌安酒店保安到场后将双方拉开。随后,被告人胡某某用手机击打被告人高某某的头部,导致其面部软组织擦伤,又趁被告人谭某某不备,用手机击打被告人谭某某头部,导致其头皮挫裂。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谭某某、胡某某及被害人魏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2019年9月30日2时,被告人高某某、谭某某在昌安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0月20日10时,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珠海市公安局拱北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谭某某赔偿被告人胡某某、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2万元,取得胡某某、魏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谭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证人邱某某、徐某某、龙某某的证言;4.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谭某某、胡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谭某某、胡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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