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住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室。2014年3月6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街道**村**号,住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室。2019年5月23日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某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群众,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住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室。2020年7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巴某某,乳名巴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住东营市垦利区**镇**路**商铺。2020年7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住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室。2020年7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东营市垦利区**村**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许某某、董某某、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介绍某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北京某联贸易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价税合计48453367.1元,税额6683223.1元,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6683223.1元。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许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巴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东营某润化工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为被告人董某某控制的山东某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3803277.4元,税额437545.19元,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437545.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许某某、董某某、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现住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室;被告人巴某某现住东营市垦利区**镇**路**商铺;被告人刘某某现住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室;被告人张某某现住东营市垦利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视听资料光盘2份,附加证据1份。
_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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