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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薛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公刑诉〔2017〕64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0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方山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方山县**乡**村**号,暂住太原市小店区**村**号楼**单元**。2007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山西省吕梁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乡**村**。2017年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2月12日0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薛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路**街菜市场,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扒窃张某某放于上衣口袋内的乐视牌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979元。

2017年02月12日09时30分左右,高某某、薛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街**菜市场,趁被害人任某某不备,扒窃任某某放于上衣口袋内的OPP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7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锦萍

2017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薛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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