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8〕30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75********,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邳州市公安局**派出所警辅,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因涉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邳州市公安局移送本院,同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017年8月28日经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0********,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邳州市公安局**派出所警辅,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因涉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邳州市公安局移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拘留;2017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蔡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2017年10月26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6日、2018年2月26日决定对本案补充侦查,2018年1月26日、3月26日分别再次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7年11月26日、2018年2月26日、2018年4月26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2015年4月至12月,被告人高某某在从事邳州市公安局**派出所警辅工作期间,接受周某某(另案处理)请托,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蔡某甲,采用冒用邳州市**镇无照片人员户籍信息的方法,超越职权,违反规定为多人提供居民户口内页办理虚假居民身份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分述如下:
1.2015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接受周某某请托,利用陈某甲虚假的户籍信息,为皮某某办理冒名顶替陈某甲的居民身份证。皮某某利用该身份证办理信用卡,购房,多次乘坐高铁等事宜。其中在2015年10月29日,皮某某利用该身份证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购买**公寓小区**楼**室房产,并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办理贷款,到目前为止尚有623340.89元本金尚未归还。给国家造成623340.89元的经济损失。
2.2015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接受周某某请托,利用李某某重户的户籍信息,为应某某办理冒名顶替李某某的居民身份证。
3.2015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接受周某某请托,利用陈某乙重户的户籍信息,为王某甲办理冒名顶替陈某乙的居民身份证。
4.2015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接受周某某请托,伙同被告人蔡某甲,利用刘某某重户的户籍信息,为王某乙(另案处理)办理冒名顶替刘某某的居民身份证。王某乙利用该身份证办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多次非法出境。
5.2015年11月,被告人高某某接受周某某请托,利用靳某某的无相片的户籍信息,为王某丙办理冒名顶替靳某某的居民身份证。
6.2015年11月,被告人高某某接受周某某请托,利用张某某的户籍信息,为鲍某某办理冒名顶替张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受贿罪
2015年4月至8月,被告人高某某在从事邳州市公安局**派出所警辅工作期间,利用协助派出所民警户口管理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蔡某甲,接受周某某请托,滥用职权为多人伪造居民身份证过程中,收受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等财物,高某某收受人民币33000元(币种下同)。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4月,在办理皮某某冒名顶替陈某甲的居民身份证时,被告人高某某收受周某某10000元。
2.2015年8月,在办理王某乙冒名顶替刘某某的居民身份证时,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甲收受周某某共计13000元,其中被告人蔡某甲分得5000元。
3.2015年8月,在王某甲办理冒名顶替陈某乙的居民身份证时,被告人高某某收受周某某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办理居民身份证材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皮某某和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蔡某甲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公务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较大,被告人高某某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成宝
2018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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