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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罗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4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人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罗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石门寨潘庄村开设非法小煤窑,雇佣被告人罗某某为该小煤窑的矿长负责生产,分班作业盗采国家煤炭资源。2013年12月23日,该煤矿在非法开采的过程中,发生矿难事故,造成矿工王某某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罗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茜

2019年5月15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洪权现羁押在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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