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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管某某、楚某某、宁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新检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大街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舍**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管某某,绰号: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街**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楚某某,绰号:楚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1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路**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会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乡**村**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街**小区**栋**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街**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城南门**家常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镇**村**屯,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被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管某某、楚某某、宁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宝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高某某、管某某、宁某某、王某某、王某宝在代理律师及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9月10日、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被告人管某某、楚某某、宁某某、王某某、王某宝在本市南关区**会馆**楼的房间内利用计算机开设“百家乐”等网络赌局。高某某作为赌局的组织者提供资金,指派管某某、楚某某负责赌局的现场管理和招揽参赌人员赌博,并指派宁某某管理网络赌局的技术工作。宁某某找到王某某帮助收取和运送赌资。楚某某找到王某宝在赌场负责帮助参赌人员敲盘,并参与部分赌资走账。参赌人员将赌资打入管某某的账户中,由管某某以现金的方式将赌资转给高某某,共计人民币934,6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照片、审计报告等;

1证人王某、于某、张某、荆某、李某、叶某等证言;

1被告人高某某、管某某、楚某某、宁某某、王某某、王某宝的供述和辩解;

1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管某某、楚某某、宁某某、王某某、王某宝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上的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宁某某、王某某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严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管某某、楚某某、宁某某、王某某、王某宝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材料共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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