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6〕331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4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都林办事处**路**号副**号。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暂予监外执行)。现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路**巷**号副**号。因邪教违法犯罪于2007年8月23日被兴安盟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所外执行(时间自2007年8月23日起至2009年7月23日止 )。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41940********,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巷**号副**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秦某某、孙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6年6月8日至7月1日、2016年8月15日至9月12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6年5月26日至6月9日、2016年8月2日至8月16日、2016年10月13日至10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秦某某、孙某某均为“法轮功”练习者。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在乌市都林街十二中附近散发“法轮功”宣传小册子时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民警查获高某某承租位于乌市都林街西大坝附近一个制作“法轮功”宣传品资料点的平房,将正在制作资料的被告人秦某某、孙某某当场抓获,并依法扣押大量“法轮功”制作工具、“法轮功”宣传品。被告人秦某某和孙某某受高某某指使在该资料点负责打印、装订、制作《天赐洪福》《祝你平安》等“法轮功”宣传小册子,并刻录“法轮功”神韵晚会光盘和印制“法轮功”真相币。二人将制作好的“法轮功”资料和印制好的真相币交给高某某,由高某某负责散发出去。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高某某随身携带及住处存放的“法轮功”宣传书刊14本、VCD光盘29张、宣传单27张及其他宣传品142份;依法扣押被告人秦某某住处存放的“法轮功”宣传书籍2本、光盘1张、台历1个、李洪志画像1个;依法扣押被告人孙某某住处存放的“法轮功”宣传书刊8本、书签等其他宣传品9份。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依法扣押“法轮功”宣传资料制作点“法轮功”成品书刊47本、半成品书刊214本、母盘113张、2015神韵晚会光盘95张、其他光盘20张等各类宣传资料4044份;
依法扣押笔记本电脑3台、打印机9台、覆膜机1台、刻录机1台、切纸机3台、塑封机1台等制作工具、材料共计1296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文件物品清单;2.书证:户籍信息、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佟某某、郭某某、孙某某询问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秦某某、孙某某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6.搜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抓获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秦某某、孙某某共同制作“法轮功”书刊、光盘等宣传品,其中高某某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处以刑事处罚,秦某某曾因“法轮功”邪教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处罚,仍不思悔改,三人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秩序,三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
2016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秦某某、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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