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通化市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220501584628714H,单位地址柳河县胜利街十区80-20号,负责人:高吉照。
诉讼代表人边晶,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单位通化市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现金,联系方式:18744531555。
被告人田国友,男,1963年4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6304091033,汉族,初中文化,通化市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新天地项目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玉泉路综合楼2号楼3单元201室,因涉嫌逃税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柳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逃税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柳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我院于2019年9月9日,对田国友监视居住;我院于2020年2月10日,对田国友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通化市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被告人高吉照、田国友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9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单位通化市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在开发柳河县新天地购物广场期间,对外销售商铺获得销售款94647826元,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高吉照和实际经营者被告人田国友,故意隐瞒实际销售31371746元的情况,指使公司会计毕淑艳将税务申报为零。经柳河县地方税务局认定:该公司应纳税额为8810884.10元,逃税额为1647016.66元,逃税额占应纳税的18.69%。 柳河县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经稽查后向该公司负责人高吉照和实际经营者田国友催缴税款,并对该公司下达处理决定书,经多次催缴,通化市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以没有资金为由拒不缴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通化盛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被告人高吉照、实际经营者被告人田国友作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兰星
附: 1.被告人高吉照、田国友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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