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38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工,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商贩,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台州市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明知“六合彩”系赌博犯罪,仍接受金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帮助金某某从徐某某(已判决)等人处收取“六合彩”赌注人民币31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按照双方约定非法获利450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六合彩”系赌博犯罪,仍接受朱某某(已判决)的安排,将从朱某某处收注的25000余元投报给邱某某(已判决),由邱某某报给徐某某,再由徐某某投报给高某某。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黄岩区江口街道上辇菜市场被临海市公安局沿江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江口街道上辇村附近被黄岩公安分局江口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同伙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同伙金某某、邱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明知六合彩系赌博犯罪,仍帮助赌博犯罪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欣童
检察官助理:王枥申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联系电话:133*******)、王某某(联系电话:13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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