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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王某某、贾某某、冯某某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路**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路**巷**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凌晨2时40分许,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恒大华府对面马路,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贾某某、冯某某四人酒后驾车行驶中无故调头,将被害人杜尧、李琦、刘新、三人截停后下车对三人进行殴打,致杜尧、李琦、刘新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杜尧、李琦、刘新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贾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贾某某、冯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舸平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贾某某、冯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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