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洪某某等5人开设赌场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路**号**花园**幢**单元**室,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路**号**幢**单元**室,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9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路**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洪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至6月11日间,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某、洪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提供“欣欣十三水”的赌博软件供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并组建“欣欣:唯我独尊579386”微信群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从中牟利人民币7168元。其间,参赌人员累计达39人,赌资累计人民币200364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李某某、林某某、陈某乙、郭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洪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龙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洪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洪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洪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洪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洪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山

检察官助理:吴静婷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洪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现均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