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011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南省**市**街**院。2020年7月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215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镇**村**庄东组**号,现住址:河南省**市**办事处**村。2020年7月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421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市**镇**村*组。2020年7月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661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镇**村*组,现住址:河南省**市**区*号楼**室。2020年7月12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洪某某、韩某、郭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先后组织赵某某、袁某某、张某某、杨某、郭某、闫某、赵某某、张某、桑某、白某某、谷某、辛某、赵某、杨某某、潘某等多名卖淫女,以300元-1000元不等的价位,在长葛市多家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吴某某建立了一个名为“工作室”的微信群,他本人当群主,并将他组织的卖淫女、雇佣的接送卖淫女的司机拉进群内方便管理。每天晚上7时许,吴某某会在“工作室群”微信群众内发布信息指令,通知卖淫女做好上班准备,安排雇佣的司机到卖淫女居住点附近接住卖淫女,将几名卖淫女集中在一辆车上,到东转盘附近不固定的地点集结,等候派单。吴某某采取利用“陌陌”交友软件与周边陌生人聊天、建立夜班出租车司机微信群等方式,发布“滴滴打针、新茶到”等招嫖信息,多渠道招揽嫖客。吴某某在他建立的夜班出租车司机微信群里承诺:只要出租车司机给他介绍嫖客,他按那名嫖客支付嫖资总额的约百分之二十五给介绍人发提成;只要介绍来嫖客,他就能安排到卖淫女。接到嫖客信息,吴某某就在“工作室”微信群里下发指令,安排当晚负责接送卖淫女的司机把卖淫女送到嫖客居住的宾馆附近,安排卖淫女到嫖客所在的房间内卖淫。
一、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高某某系长葛市出租车司机,2019年8月10日至2020年5月2日期间,高某某在明知同案人吴某某违法组织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给吴某某介绍嫖客,非法牟利。期间高某某先后向吴某某介绍嫖客54次,非法获利7987元,其中:
1、2019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出租车期间向嫖客任某某介绍过卖淫女,此后高某某与任某某互加微信联系。2019年9月3日晚,被告人高某某收到任某某想嫖娼、让其找卖淫女的信息后,向任某某获取其在长葛市卡特酒店1907房间开房的信息,高某某联系吴某某,让吴某某安排卖淫女到长葛市卡特酒店1907房间卖淫,当晚任某某在长葛市卡特酒店1907房间以1000元的价格与吴某某手下卖淫女赵某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9月4日凌晨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高某某提成200元;
2、2019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收到微信好友任某某想嫖娼、让其找卖淫女的信息后,高某某联系吴某某,让吴某某安排卖淫女去任某某所在的宾馆卖淫,当天任某某在长葛市一宾馆内以500元的价格与吴某某手下的卖淫女袁某某发生性关系,当天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高某某提成120元;
3、2020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接到嫖客郭某某想嫖娼、让其找卖淫女的电话后,向郭某某获取其在长葛市怡菲特酒店开房的房间号,高某某与吴某某联系让吴某某安排卖淫女去怡菲特酒店相应的房间卖淫。当天郭某某在长葛市怡菲特酒店以400元的价格与吴某某手下的卖淫女杨某发生性关系,当天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高某某提成100元。
二、被告人洪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洪某某系长葛市出租车司机,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洪某某在明知同案人吴某某违法组织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给吴某某介绍嫖客,非法牟利。期间洪某某先后向吴某某介绍嫖客21次,非法获利2840元,其中:
1、2019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洪某某在开出租车拉乘客贾某某去众君澜酒店的路上,主动询问贾某某要不要小姐。贾某某同意后,洪某某让贾某某开完房间后把房间号报给他,洪某某再将房间号报给吴某某,让吴某某安排卖淫女到众君澜宾馆相应房间卖淫。当天贾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与吴某某手下的卖淫女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当天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洪某某提成100元;
2、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洪某某接到李某某想嫖娼的信息后,主动与吴某某联系,并让李某某在长葛市紫阳宾馆开房等候卖淫女。洪某某向李某某要取所开的房间号后报给吴某某,吴某某安排手下卖淫女张某到紫阳宾馆相应房间卖淫。当天李某某先以300元的价格与卖淫女张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后又以400元的价格让卖淫女张某为其口交、发生性关系,当天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洪某某提成140元。
三、被告人韩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韩某系长葛市出租车司机,2019年8月12日至2020年4月17日期间,韩某在明知同案人吴某某违法组织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给吴某某介绍嫖客,非法牟利。期间韩某先后向吴某某介绍嫖客6次,非法获利720元,其中:
1、2019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韩某开出租车搭载想嫖娼的乘客梁某某,韩某把梁某某拉至长葛市东转盘东边吴某某开办的一无名小店内。当晚梁某某以490元的价格与吴某某店内的卖淫女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当天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韩某提成120元;
2、2019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韩某在开出租车期间拉住想嫖娼的嫖客后,主动与卖淫女桑某联系,桑某收取嫖资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后向韩某转相应的提成。经调取桑某的微信转账记录,2019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21日桑某向韩某转账8次,韩某非法获利760元。
四、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郭某某系长葛市出租车司机,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郭某某在明知同案人吴某某违法组织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给吴某某介绍嫖客,非法牟利。期间郭某某先后向吴某某介绍嫖客8次,非法获利1060元,其中:
1、2020年4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将嫖客王某某介绍给吴某某,郭某某与吴某某私下联系将嫖客送至长葛市紫阳宾馆。吴某某安排手下卖淫女杨某去紫阳宾馆房间内为王某某提供性服务,王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向卖淫女杨某支付嫖资300元,后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郭某某提成70元;
2、2020年4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将嫖客李某某介绍给吴某某,郭某某与吴某某私下联系将嫖客送至长葛市紫阳宾馆。吴某某安排手下卖淫女张某某去紫阳宾馆房间内为李某某提供性服务,李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向卖淫女张某某支付嫖资400元,后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郭某某提成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洪某某、韩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袁某某、赵某某、任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洪某某、韩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洪某某、韩某、郭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洪某某、韩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国营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洪某某、韩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长葛市葛天大道宏基钻石城C区7号楼902室家中;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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