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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汪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镇**村,现住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业,户籍所在地云梦县**镇**村**组,现租住孝感市高新区**社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汪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11 月12 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永安,支付3000余元收购了张某某、戴某某(均已逮捕)等人所盗窃的电动车电瓶16 组。

2、2019 年11 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孝昌县城关,低价收购了张某某等人所盗窃的电动车电瓶20 余组。

3、2019 年11 月初,被告人高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陡岗镇一路边,低价收购张某某等人所盗窃的电动车电瓶10 组。

4、2019 年11 月中旬,被告人高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世纪华都小区附近,支付1000余元收购了张某某等人所盗窃的电动车电瓶8 组。

5、2019 年9 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毛陈镇一加油站附近,支付1000余元收购了张某某等人所盗窃的电动车电瓶8 组。

6、2019 年10 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汪某某在孝感市长征南路,支付800元收购了叶某某(男,2004年**月**日出生)、朱某某(男,2005年**月**日出生)等人所盗窃的电动车电瓶5 组。

7、2019 年10 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汪某某在孝感市南大开发区一路边,支付800元收购了张某某等人所盗的电动车电瓶5 组。

8、2019 年11 月17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某在孝昌县花园镇一加油站附近,支付3800元收购了叶某某、张某某等人所盗窃的电动车电瓶20余组。

9、2019 年11 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汪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黄孝路口加油站附近,支付800元收购了张某某等人所盗窃的电动车电瓶4 组。

10、2019 年12 月11 日凌晨,被告人汪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华厦龙城二期附近一桥底,支付640元收购了张某某等人所盗窃的电动车电瓶4 组。

11、2019 年12 月20 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飞豹物流港门口,支付250元收购了张某某等人所盗窃的电动车电瓶2组,后又于次日凌晨,再次到新铺镇华厦龙城二期附近,支付900元收购了张某某等人所盗窃的电动车电瓶5 组。

12、2020 年5 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永安加油站附近,支付500元收购了朱某某等人所盗窃的电动车电瓶5 组。

13、 2020 年5 月7 日18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永安加油站附近,支付200元收购了朱某某等人所盗窃的电动车电瓶2 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万某某、吉某某等人的证言;3. 价格认定结论书;4.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5.被告人高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汪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伟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孝感市高新区同升社区徐家湾,联系电话18871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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