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87******** ,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花园**苑**幢**单元**室,案发前系长兴**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殷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号,案发前系长兴**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安吉县**镇**苑**幢**单元**室,案发前系长兴**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 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号,案发前系长兴**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因吸毒于2016年2月2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9月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殷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家园**号,案发前系长兴**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3年9月2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赌博于2015年8月1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罚款,因赌博于2016年3月2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赌博于2019年8月2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罚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7********,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案发前系长兴**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殷某甲 张某甲、沈某甲、殷某乙、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 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殷某甲共同出资成立长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为高某某,主要经营无抵押高利放贷业务(以下简称“空放”),地址位于长兴县**街道**路**号**大厦**室。2016年5、6月份,高某某、殷某甲增加车辆抵押借款经营范围,后与姚某某协商,将店面名称更改为“资”,办公场所迁至长兴县**街道**路**号。
2016年以来,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高某某、殷某甲为首,以被告人张某甲、沈某甲、殷某乙、周某甲、丁某某(另案处理)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投资”的名义,在长兴县域内以汽车抵押借款、无抵押借款为名吸引被害人借款,随后以各种理由肆意认定违约,利用备用钥匙将被害人车辆拖走并藏匿在长兴县**镇**村周某乙家中,后以扣押车辆为要挟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有组织地多次进行上述犯罪活动,从中非法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8日,被害人许某某向长兴**投资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22000元,由被告人张某甲安装GPS后实际得款17800元将车辆开走。2017年2月份,许某某被肆意认定违约,被告人殷某甲、张某甲、沈某甲等人去绍兴将车辆开回长兴后藏匿,并以扣押车辆为要挟对许某某进行敲诈勒索,许某某被迫支付违约金、拖车费14000元取回车辆。2017年6、7月份,许某某再次被肆意认定违约,车辆被拖走藏匿,长兴**投资公司以扣留车辆为要挟对许某某进行敲诈勒索,许某某被迫将车辆卖至**车行归还借款20000元,期间许某某支付利息4000元。涉案金额20200元。
2、2016年11月份,被害人李某甲向长兴**投资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30000元,由被告人张某甲安装GPS后实际得款26000元将车辆开走,后以“空放”形式再借10000元,实际得款9600元,担保人为徐某甲。2017年5月,李某甲被肆意认定违约,长兴**投资公司在李某甲车辆无法拖走情况下,安排公司人员至南浔将担保人徐某甲车辆开回长兴藏匿,并以扣留车辆为要挟对徐某甲进行敲诈勒索,徐某甲及父亲徐某乙被迫支付28900元取回徐某甲车辆,期间李某甲支付利息22200元。涉案金额15500元。长兴**投资公司将李某甲的车贷借款合同以30000元转卖他人,后李某甲的车辆被拖走未取回。
3、2016年10月份,被害人徐某甲以钮某某名下的车辆向长兴**投资公司抵押借款80000元,由被告人张某甲安装GPS后实际得款69600元将车辆开走。2017年4月11日,徐某甲以自己名下车辆向长兴**投资公司借款60000元,由被告人张某甲安装GPS后实际得款53000元将车辆开走。2017年4月20日左右,徐某甲被肆意认定违约,被告人殷某甲、张某甲、沈某甲等人将徐某甲车辆从南浔开回长兴藏匿,并以扣留车辆为要挟对徐某甲进行敲诈勒索,徐某甲父亲徐某乙被迫支付150000元取回车辆,期间徐某甲支付利息39200元。涉案金额66600元。
4、2017年1月5日,被害人王某某向长兴**投资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27000元,由被告人张某甲安装GPS后实际得款20990元将车辆开走。2017年1月6日,王某某以“空放”形式再借10000元,实际得款8500元。2017年3月30日,王某某被肆意认定违约,被告人殷某甲、张某甲等人将车辆从湖州开回长兴藏匿,并以扣留车辆为要挟对王某某进行敲诈勒索,王某某被迫支付违约金、拖车费15600元后取回车辆,后于2017年4月10日支付37000元将本金付清,期间王某某支付利息10860元。涉案金额33970元。
5、2017 年6月11日,被害人李某乙向长兴**投资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28000元,由被告人张某甲安装GPS后实际得款24840元将车辆开走。后李某乙被肆意认定违约,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将车辆拖走藏匿,并以扣留车辆为要挟对李某乙进行敲诈勒索,李某乙被迫支付30000元后取回车辆。涉案金额5160元。
6、2017年6月4日,被害人张某乙向长兴**投资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80000元,由被告人张某甲安装GPS后实际得款72000元将车辆开走。2017年6月18日,张某乙再次以车辆抵押借款50000元,实际得款46000元。后张某乙被肆意认定违约,车辆被拖走藏匿,被迫支付80000元取回车辆。后张某乙又被肆意认定违约,车辆被拖走藏匿,张某乙被迫支付70000元取回车辆。后张某乙再次向长兴**投资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50000元,由被告人张某甲安装GPS后实际得款43500元将车辆开走,向被告人殷某乙以“空放”形式借款20000元。后张某乙再次被肆意认定违约,被告人殷某甲、张某甲、沈某甲、殷某乙、周某甲等人将车辆从长兴县**小区拖走藏匿,以扣留车辆为要挟对张某乙进行敲诈勒索,张某乙因无力偿还,被迫同意由钱某某代为支付95000元,张某乙车辆由钱某某占有。涉案金额63500元。2017年10月12日,高某某、殷某甲、殷某乙共同退还给钱某某29000元,另殷某甲、殷某乙共同退还给张某乙6000元。
7、2016年12月,被害人曹某某向长兴**投资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30000元,由被告人张某甲安装GPS后实际得款26000元将车辆开走。2017年2月,曹某某被肆意认定违约,被告人殷某甲、张某甲、沈某甲、周某甲、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安徽将车辆开回长兴藏匿,并以扣留车辆为要挟对曹某某进行敲诈勒索,曹某某被迫支付33000取回车辆,期间曹某某支付利息15300元。涉案金额22300元。
8、2016年12月4日,被害人包某某向长兴**投资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20000元,由被告人张某甲安装GPS后实际得款16700元将车辆开走。2017年3月13日,包某某向丁某某(另案处理)以车辆抵押借款10000元,实际得款8100元。2017年6月17日,包某某被肆意认定违约,车辆被开走藏匿。长兴**投资公司以扣留车辆为要挟对包某某进行敲诈勒索,包某某被迫支付38200元取回车辆,期间包某某支付利息11700元。涉案金额25100元。
9、2017年4月,被害人黄某某向长兴**投资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40000元,由被告人张某甲安装GPS后实际得款33800元将车辆开走,后以“空放”形式借款10000元。2017年7月20日,黄某某被肆意认定违约,被告人殷某甲、张某甲、沈某甲等人将其车辆拖走藏匿,并伙同被告人殷某乙以扣留车辆为要挟对黄某某进行敲诈勒索,黄某某被迫支付68000元取回车辆,期间黄某某支付利息10800元。涉案金额35000元。
10、2016年上半年,被害人潘某某向长兴**投资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20000元,由被告人张某甲安装GPS后实际得款18600元将车辆开走。后潘某某被肆意认定违约,车辆被拖走藏匿。长兴**投资公司以扣留车辆为要挟对潘某某进行敲诈勒索,因潘某某无力偿还本金,被告人高某某、殷某甲等人变更借款人为丁某某(另案处理),同时车贷的借款本金变为30000元,潘某某取回车辆。后潘某某以该车作为质押向长兴**投资公司借款25000元,车辆一直留在公司做公车使用。涉案金额11400元(未遂)。案发后,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
11、2016年8月8日,被害人沈某乙通过被告人殷某乙介绍向长兴**投资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20000元,由被告人张某甲安装GPS后实际得款15900元将车辆开走。2016年8月15日续借10000元,实际得款8610元。2016年8月17日再次借款10000元,实际得款8100元。2016年9月,沈某乙被肆意认定违约,被告人殷某甲、张某甲、沈某甲将车辆拖走藏匿,并以扣留车辆为要挟对沈某乙进行敲诈勒索,沈某乙被迫将车辆变卖支付60000元,期间沈某乙支付利息3600元,被告人殷某乙从中分得利润3000元。涉案金额30990元
12、2017年4月7日,被害人金某某向长兴**投资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40000元,由被告人张某甲安装GPS后实际得款33000元将车辆开走。后金某某被肆意认定违约,长兴**投资公司以扣留车辆为要挟对金某某进行敲诈勒索,金某某被迫支付47000元取回车辆,期间金某某支付利息6000元。涉案金额20000元。
13、2016年夏天,被害人姚某某向长兴**投资公司以车辆抵押借款10000元,由被告人张某甲安装GPS后实际得款7500元将车辆开走,后姚某某续借10000元。之后姚某某主动要求偿还本金20000元,长兴**投资公司要求其归还30000元,姚某某未同意,后被肆意认定违约,长兴**投资公司将车辆拖走藏匿,并以扣留车辆为要挟对姚某某进行敲诈勒索,要求姚某某支付拖车费、违约金和本金40000元,姚某某未支付,车辆一直被扣留未归还。涉案金额22500元(未遂)。案发后,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
综上,被告人高某某敲诈勒索13起,涉案金额372220元
(其中未遂33900元);被告人殷某甲敲诈勒索13起,涉案金额372220元(其中未遂33900元);被告人张某甲敲诈勒索勒索13起,涉案金额372220元(其中未遂33900元);被告人沈某甲敲诈勒索6起,涉案金额238590元;被告人殷某乙敲诈勒索3起,涉案金额129490元;被告人周某甲敲诈勒索2起,涉案金额858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高某某、殷某甲、殷某乙车辆各一辆。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GPS装置、车钥匙、银行卡、储物箱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款合同、收条、转账记录
等书证;
3、证人周某乙、殷某丙、徐某乙、钱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许某某、李某甲、徐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张某乙、曹某某、包某某、黄某某、潘某某、沈某乙、金某某、姚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高某某、殷某甲、张某甲、沈某甲、殷某乙、才的供述和辩解;
6、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7、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殷某甲、张某甲、沈某甲、殷某乙、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集团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相对固定,组织成员多次共同故意实施敲诈勒索的“套路贷”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高某某、殷某甲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殷某甲、张某甲、沈某甲、殷某乙、周某甲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殷某甲、张某甲部分涉案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华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殷某甲、张某甲、沈某甲、殷某乙、周某甲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12册;
3、移送涉案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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