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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杨某某2人盗窃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未检公诉刑诉〔2018〕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4514,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县**镇**村*组村民。该高2017年5月2日因盗窃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7年8月12日被刑满释放。2017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453X,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县**镇**村*组村民。该杨2017年5月2日因盗窃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7月8日被刑满释放。2017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杨某窜至蒲城县城紫金路,乘无人之际,将阿光小吃店内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华为荣耀畅玩6A手机(经鉴定价值669元)盗走。后卖于蒲城县联手商城博涛手机维修店,得赃款30元,后由二人挥霍。

2、2017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杨某窜至蒲城县高阳镇街道乘无人之际,将原供销社院内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轰轰烈”牌125型摩托车(经鉴定价值400元)盗走。后卖于蒲城县罕井镇樊建平废旧品收购站,得赃款50元,后由二人挥霍。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7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窜至渭南市高新区育红路西段,乘无人之际,撬开同州食坊防盗窗,将被害人谭某某放在吧台抽屉里的现金500元盗走。第二天晚上,和杨某俩人又来到该店将一盒磨砂猴王香烟盗走。赃款全部挥霍。

4、2017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杨某窜至蒲城县城东关南巷,乘无人之际,将成人用品店内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红米3手机(经鉴定价值363元)盗走。后卖于蒲城县罕井镇张博手机维修店,得赃款50元,后由二人挥霍。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5、2017年10月27日中午,被告人高某某、杨某窜至白水县城关镇文昌阁西村,乘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问某的一部红米Notex全网通手机(经鉴定价值636元)盗走。后该手机被杨某使用。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6、2017年10月28日中午,被告人高某某、杨某窜至蒲城县高阳镇高阳村,乘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党某某的一部vivoY53手机(经鉴定价值607元)盗走。后卖于蒲城县罕井镇张博手机店,得赃款50元,后由二人挥霍。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7、2017年10月28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杨某窜至蒲城县罕井镇开元街,乘无人之际,将利利发艺店内被害人樊某某的一部苹果4S手机(经鉴定价值427元)盗走,因该手机设有密码无法打开,后被扔掉。

8、2017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杨某窜至蒲城县罕井镇长安街,乘无人之际,将向阳旅社被害人樊某某的一部vivoY66手机(经鉴定价值799元)盗走。后卖于渭南市一家手机维修店,得赃款80元,后由二人挥霍。

9、2017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杨某窜至白水县城关镇西巷,乘无人之际,将祖传膏药店内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365元)和现金500元盗走。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10、2017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杨某窜至蒲城县高阳镇街道,乘无人之际,将被害人何某某烟酒店内的现金500元盗走。破案后追回赃款300元,并发还失主。

11、2017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杨某窜至蒲城县高阳镇街道,乘无人之际,将宗申摩托车专卖店内被害人贺某某的一部华为荣耀5C手机(经鉴定价值629元)盗走,后自用。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2.证人樊某某、樊某某、张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5.辨认笔录;6.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会娟

2018321

附:

1.被告人高某某、杨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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