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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杨某某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3********,汉族,大学文化,天津**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栋**门**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园**栋**门**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9********,汉族,大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楼**座**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8********,汉族,大学文化,天津**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路**号楼**单元**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村**栋**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7月25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在明知天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限制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房的情况下,为使不具备购房资质的购房人购买天津市滨海新区的房产,多次伪造、买卖户口本、结婚证。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至7月期间,杨某某、高某某指使吴某某用齐某某的个人信息通过李某甲(另案处理)伪造、买卖了一本载有齐某某个人信息、加盖“天津市公安局五大道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户口本,并指使吴某某利用该户口本帮助齐某某购得住房。事后杨某某收取齐某某人民币45000元。

2、2018年5月至8月期间,杨某某、高某某指使吴某某用张某甲个人信息通过李某甲伪造、买卖了一本载有张某甲个人信息、加盖“天津市公安局大直沽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户口本,并指使吴某某利用该户口本帮助张某甲购得住房。事后杨某某收取张某甲人民币55000元。

3、2018年6月至8月期间,高某某指使吴某某用雷某某个人信息通过李某甲伪造、买卖了一本载有雷某某个人信息、加盖“天津市公安局五大道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户口本,并指使吴某某利用该户口本帮助雷某某购得住房。事后高某某收取雷某某人民币60000元,高某某将其中的10000元人民币转帐给杨某某。

4、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杨某某、高某某指使吴某某利用徐某某、李某乙个人信息伪造、买卖了一本载有徐某某、李某乙个人信息,加盖“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1)”的结婚证,并指使吴某某利用该结婚证帮助徐某某购得住房。事后杨某某收取徐某某人民币50000元。

5、2019年3月至4月期间,杨某某、高某某指使吴某某用张某乙、吴某某的个人信息伪造、买卖了一本载有张某乙、吴某某个人信息、加盖“天津市武清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结婚证,并指使吴某某利用该结婚证帮助张某乙购得住房,杨某某收取张某乙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伪造的户口本、结婚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吴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江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高某某联系方式:1382028****,杨某某联系方式:1333208****,吴某某联系方式:15822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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