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四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12001********,汉族,**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地江苏省响水县**乡**村**组**号,居住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街道**号**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5222002********,汉族,原系江苏省无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居住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新村**号**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晚上,李某乙(另案处理)与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各自纠集人员约架,李某乙纠集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及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曹某某纠集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双方持砍刀、铁质棒球棒等工具在常州市武某某雪堰镇雅浦村委篮球场发生械斗,致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罗某某、曹某某、李某乙所受之伤均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主动至武某某前黄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的身份信息等物证、书证;
2. 证人曹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伙同他人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榴琴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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