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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106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法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北京市**街**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法人、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和平胡同6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伙同西某某、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东城区**花园**座**号等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文化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曲艺小版、狗小版、生肖小版、一分币、二分币等邮币卡投资项目,与投资人签订《拟挂牌藏品委托协议书》、《委托买卖邮票服务协议书》、《钱邮鉴定托管委托书》等,承诺其公司销售的邮币卡产品一定期限内能够在文交所上市,上市后可获得高额收益,保证投资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共向23名投资人吸纳资金130余万元。经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13年10月至2016年3月任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共向21名投资人吸纳资金108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任公司经理及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任公司法人期间,共向12名投资人吸纳资金30万余元。

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8月1日10时许,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支队投案。涉案邮票等物品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委托买卖邮票服务协议书》、文交所材料等;2.投资人陈述:投资人李某某等23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中平建华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5.辨认笔录:证人罗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中,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华

2019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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