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5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街**街坊**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街**街坊**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在乌海市海南区明达步行街二楼高某某租住的B5、B6商铺内分别设置赌博打烟机为赌博人员提供条件。其中,被告人高某某违法所得28467元,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18390元,被告人郭某某违法所得182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侦破案件报告、户籍证明、银行流水、乌海市公安局赌博机认定书等;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以香烟作为奖品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超过五千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珏
附:
1.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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