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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楼**房。2019年9月19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11973********,纳西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镇**村**村**号,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某某清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李某某去至本区人民路示范场办公室旁的停车场,由被告人李某某望风,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五块铁质零件盗走并出卖。经鉴定,被盗飞轮齿总成一件、飞轮齿总成外壳一件、大头炮针一件共价值人民币3682元。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飞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期间,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三轮车一辆,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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