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决定,于2017年7月1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朱某乙(已判决)因与陶某某有经济纠纷,2016年1月6日下午13时许,朱某乙准备了刀具、钢管并纠集被告人高某某、朱某甲等人在邵阳市双某某战备路铁路桥洞逼停了被害人陶某某的车,朱某乙、朱某甲、高某某手持凶器击打陶某某的车子并强行将陶某某拖下车,带上了朱某乙的车上,朱某乙、朱某甲等人将陶某某带到云水乡一个山上逼其还钱,期间朱某甲对陶某某进行看守,防止其逃跑,因陶某某受伤,朱某乙后叫来高某某等人带陶某某到诊所就诊。当天晚上18时许,朱某乙将陶某某释放。朱某乙与陶某某已于2016年3月16日达成刑事和解。
高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朱某甲于2017年9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2.证人朱某乙、胡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朱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娟
2019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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