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易某某系博罗县**医院新院区建筑工地的保安。2019年10月28日13时许,高某某在该工地北门处,见被害人张某某未佩带安全帽进入工地,便上前要求张某某不得进入工地,随后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及拳头互殴,易某某见状,上前使用拳头与高某某一起殴打张某某,尔后,张某某跑开,高某某、易某某又继续追逐、使用拳脚殴打张某某,致张某某头部、腹部、手臂等处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眼部挫伤、手部挫伤、右侧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年11月29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高某某、易某某主动去到博罗县公安局,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同日,博罗县公安局对高某某、易某某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易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易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被告人高某某、易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家麟
检察官助理:黄达成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易某某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作案现场监控视频一张。
3.《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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