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镇**村**。2006年因犯绑架、抢劫等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2015年3月刑满释放。现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4日下午3时许,四川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五人在本市**镇**村**湾推销净水器,被告人高某某、方某某等人以促销净水器太吵为由,在活动快结束时不准李某甲等人收东西离开,然后高某某、方某某殴打李某甲、李某乙,其中方某某抓着李某甲让高某某殴打,高某某用砖头、椅子砸伤李某甲头部。经广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李某甲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李某乙身体损伤为局部损伤。
2018年11月,被害人李某甲收到被告人高某某赔偿金2万元,并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方某某2019年10月1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方某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鉴定意见通知书、净水器工作证复印件、东莞市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王某某、卢某某、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2份;6.辨认笔录;7.讯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方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其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绑架、抢劫、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卫东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方某某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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