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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徐某某等3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道街**庄**号,现住**。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镇**村**村,现住**。2018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镇**村,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道街**村**村。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盗窃罪

2019年10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路**建筑工地稳心车间楼三楼靠东北角仓库内盗窃“*****M200焊机”一套、机床平口机一个,随后高某某联系其妻子张某甲、徐某某开车将被盗物品拉至家中藏匿。经鉴定,被盗自动焊机及机床平口机价值94800元。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返还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证人朱某甲、朱某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在明知焊机系被高某某盗窃的情况下,仍帮其将焊机从***路****建筑工地转移、藏匿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道街**庄**号的家中。

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交通肇事罪

2019年10月1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牡丹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楼村路口处,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郭某丙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致郭某丙死亡、两车损坏。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1月20日,高某某已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4、证人张某乙、郭某甲、郭某乙、吕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张某甲明知焊机系被盗物品,仍帮助高某某将被盗焊机运送至指定地点藏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佳芮

助理检察员何 瑞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道街**村**村

2.卷宗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_5.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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