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78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02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号**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3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本案于2018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031977********,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大厦**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纠集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董某某等人在广东省珠海市专门为诈骗团伙负责转账或提现,并承诺给徐某某、刘某某、董某某所提取款项一定比例的提成。
2018年7月25日至7月27日,被害人赵某某被诈骗团伙打电话声称其牵涉一宗洗钱案,以为其洗脱罪名为名,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共计913816元,其中诈骗款人民币50000元经多次转账后进入被告人高某某持有的户名为彭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卡号62284815887*********)。随后,高某某将上述款项与其他资金合并后,转入徐某某、刘某某、董某某等人持有的银行账户中,由徐某某、刘某某、董某某进行转账、提现。
2018年7月27日,被害人刘某甲被诈骗团伙在腾讯手机QQ聊天群里冒充新余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领导,要求其支付新余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的保证金,骗得该公司人民币950000元。诈骗资金经多次转账后,其中的人民币149700元转入被告人高某某持有的户名为彭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卡号62170020500********),再拆分转入董某某(卡号43406101********)等人的银行卡中。
2018年8月1日至8月2日,被害人何某某在本市海珠区的家中,被诈骗团伙打电话冒充警方声称其账户存在问题,要检查其账户情况的名义,共计骗得其人民币420889.95元。诈骗资金经多次转账后部分转入被告人高某某持有的户名为彭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卡号62170020500********)。2018年8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将人民币240000元转入徐某某的浦发银行卡中(卡号62179211760*****)、将人民币144144元转入刘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卡号62170030900********),再由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董某某将账户中的资金进行转账、提现。
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徐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陆某某、翁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何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高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婷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董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扣押手机7部、银行卡5张,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3.案卷7册1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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