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宜阳县**乡**村**组**号。2020年1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武某某与郭某乙、彭某乙等人受张某甲、和某某、常某某的委托向周某某、王某某等人要帐。当天下午3时许,张某甲等人将周某某、王某某等人叫至孟津县**镇**街**小区张某甲住处,并告诉周某某、王某某等人所欠债务今后由武某某、郭某乙、彭某乙等人负责讨要。
1.周某某因无法偿还欠款,被告人高某某、彭某甲、郭某甲伙同武某某、郭某乙、彭某乙等人将周某某看管,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使用电警棒殴打、钳子夹、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向周某某索要欠款。次日凌晨1时许,周某某谎称到孟津县**镇借钱,将看管人员带至孟津县**派出所门口,看管人员见有值班民警后慌忙逃跑。
2.王某某承诺外出取钱偿还欠款,郭某乙、彭某乙指使被告人高某某、彭某甲强行住在王某某家中,彭某甲在王某某家住两三天后离开,高某某则在王某某家住了长达十天左右。期间,武某某、郭某乙带人到王某某家追要债务时,与王某某妻子张某乙发生争吵、打架,致使张某乙右侧鼓膜穿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高某某、彭某甲、郭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李某某、武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单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彭某甲、郭某甲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彭某甲、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彭某甲、郭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彭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彭某甲、郭某甲在非法拘禁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彭某甲在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系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高某某、彭某甲应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甲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彭某甲、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甲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彭某甲、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彭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郭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亚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彭某甲、郭某甲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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