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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张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涡阳市**镇**村**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4日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经事先预谋后,至山东省莱西市、徐州市贾某某等地,多次以迷信算命、替人破灾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高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2826.6元 ,被告人张某甲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066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至沛县杨屯镇**村,以迷信算命破灾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许某某现金300元。

2.2019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至沛县朱寨镇**村,以迷信算命破灾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刘某甲现金300元。

3.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至沛县大屯镇,以迷信算命破灾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孟某某1630元。2019年6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再次以相同方式诈骗被害人孟某某2166.6元。

4.2019年6、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至山东省莱西市埠镇**村,以迷信算命破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某现金100元。

5.2019年6、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至山东省莱西市埠镇**村,以迷信算命破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现金30元。

6.2019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至山东省莱西市埠镇**庄,以迷信算命破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现金50元。

7.2019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至山东省莱西市埠镇**庄,以迷信算命破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丙现金100元。

8.2019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至山东省莱西市孙受镇**村,以迷信算命破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现金140元。

9. 2019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至山东省莱西市孙受镇**村,以迷信算命破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现金50元。

10. 2019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至山东省莱西市**村,以迷信算命破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丙现金100元。

11. 2019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至徐州市贾某某青山泉镇**村,以迷信算命破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曾某某现金710元。

12.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以迷信算命破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段某甲现金360元,后两人以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段某乙200元。

13.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至徐州市贾某某贾汪镇**村,以迷信算命破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现金200元。

14.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至徐州市贾某某紫庄镇**村,以迷信算命破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乙现金4250元。

15.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至徐州市贾某某紫庄镇**村,以迷信算命破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350元。

16.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窜至徐州市贾某某紫庄镇**村,两人共谋以迷信算命破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鹿某某现金400元。

17.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至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大庙镇**村,以迷信算命破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现金280元,后两人以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丙现金660元。

18.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至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大庙镇**村,以迷信算命破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盖某某现金450元。

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记录等书证;

2. 被害人刘某乙、孟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结伙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在参与的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在参与的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尚阁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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