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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张某甲污染环境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2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3月9日,高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高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押回再审,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2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干工程,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广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张某乙(另案处理)无处理危险废物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积极联系介绍张某乙从山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已判决)内拉出废硫酸11车,共计423.9吨,张某乙将废硫酸交给毛**(另案处理)处理,最终毛**将该废硫酸倾倒于淄川区寨里镇北沈村王某某煤场的废弃矿井中,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鉴定,该废硫酸属于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说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悔过书、行车轨迹信息、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⒉证人证言:证人房某某、刘某甲、张某乙、肖某某、刘某乙、贾某某、尹某某证人的证言;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的山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倾倒废液性质检验意见、淄川区寨里镇北沈村污染环境时间环境损害检验报告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无处理危险废物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积极联系介绍他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莉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营市东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_《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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