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8年2月4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高某某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网上购买假冒南京炫赫门牌香烟后,以120元/条的价格转卖给河北省盐山县圣佛镇晨阳超市老板张某某。销售金额133170元,非法所得41495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从高某某处购买的香烟是假冒南京炫赫门牌香烟的情况下,购入金额为133170元的假冒南京炫赫门牌香烟,后以144元/条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59000余元,非法所得20000余元。

2018年2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在乐陵市西段乡韵达快递服务点被乐陵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查获并控制,后乐陵市烟草专卖局将其转交给乐陵市公安局;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北省盐山县圣佛镇被乐陵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乐陵市烟草专卖局所作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乐陵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等笔录;6.乐陵市公安局调取的高某某等人财付通转账交易明细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然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倩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电子数据光盘1张随案移送。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