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住朔城区东易大酒店后平房,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20年5月4日、5月6日吸毒人员姚某某,每次以100元一包,每包0.01克,在朔城区兰草苑小区附近向被告人高某某购买了2次土制海洛因,共计向其购买了0.02克毒品。

2、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8日吸毒人员闫某某在朔城区兰草苑小区、山水文苑小区附近向被告人高某某购买了4次土制海洛因,每次向其购买价值100元的毒品。

3、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份,吸毒人员白某某在奥林花园、金沙林秀小区附近向被告人高某某购买了5、6次土制海洛因,每次以80元或100元购买0.1克毒品。

4、吸毒人员谢国某某在朔城区兰草苑小区附近,向被告人高某某购买了5、6次土制海洛因,每次以100元之向其购买0.05克的毒品。

5、吸毒人员张某某向被告人高某某购买了十余次土制海洛因,每次以100元购买了0.02克的毒品。

6、2020年5月8日公安民警在抓获高某某后,在其身上携带的烟盒中搜出一包0.061克疑似土质海洛因,后经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送检的疑似土制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1、2020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帮助李某某向被告人高某某购买土制海洛因,每次购买100元或150元购买0.05克毒品、0.08克价值的毒品,张某某每次从中牟取毒品与李某某吸食。

2、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东易大酒店后面平房家中,帮助李某某购买毒品后,多次容留李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业

检察官助理:陶俊伊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

5.涉案款物一并移送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