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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张某某等四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7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太原市**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排**幢**,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4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太原市**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专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乡**街**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某,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史某某,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太原市**挖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乡**村**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乡**村**号,现住址山西省阳曲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庞某某、李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嘉园物业科技服务集团公司为了投标能承揽到本公司经营的相关业务,制作投标书时需要使用虚假的合同充业绩,先后指使或授意该公司投标专员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上制作假证、假章人员高某某(已起诉,微信名“稳稳的幸福”),以制作每枚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先后伪造了“山西汇丰医院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太原诚师双语学校”印章一枚、“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印章一枚、“太原市星汇园中学校”印章一枚。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办公地山西省太原市**街**新城2号楼4单元101室搜查,还查获了杨某某以前通过高某某伪造的“太原市房地产局物业管理处”印章一枚、“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后勤处”印章一枚、“山西威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全国城建培训中心证件专用章”一枚、“太原市小店区社会保险中心”印章一枚、 “山西省曲沃中学校”印章一枚、 “山西明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山西晋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一枚。

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甲想去太原市**物流公司工作,了解到该公司要求应聘人员须有机动车B2型驾照,遂通过其妹妹李某乙的男朋友庞某某帮忙。被告人庞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制作假证、假章人员高某某(微信名“稳稳的幸福”),将李某甲的照片及身份信息发送给高某某,于同年9月19日以人民币260的价格制作了一本姓名“李某甲”的准驾车型B2机动车驾驶证(编号1401221988********)。经鉴定,该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庞某某、李某甲对分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均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庞某某、李某甲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李某甲归案后,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全文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庞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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