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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200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新村**区**号**(户籍地靖江市**镇**苑**区**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陈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及杜某某(未满十六周岁)结伙,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取陈某甲停放在靖江市**新村**区**号附近牌号为苏M*****黑色雷克萨斯轿车内现金人民币500元及价值人民币4080元的软盒中华牌香烟、红花郎牌白酒等烟酒若干,款物价值计人民币4580元。

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持有的软盒中华牌香烟1条、硬盒中华牌香烟2条、苏烟牌香烟3条、苏烟牌香烟10包、软盒中华牌香烟1包、硬盒商徽牌香烟 1包、金门高粱酒1瓶、红花郎牌白酒1瓶,已发还被害人陈某甲;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陈某甲其余损8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烟酒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的医学出示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及涉案人员杜侦烨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7.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微信交易明细、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玉龙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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