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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7日,因无证驾驶被开鲁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上旬,因被告人高某某在给被害人陈某某帮忙时得知其存放钱财的位置,遂与被告人张某某密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陈某某家进行入户行窃。按照事先分工,由被告人高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引诱到院子里,被告人张某某将壁橱内被子夹层中部分现金窃取,窃取现金4000元整,事后二人各分赃2000元挥霍一空。

2、2020年1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趁被害人陈某某外出不在家之机,潜入到被害人家中,欲窃取被害人的“金牛卡”、社保卡等。因被害人是村里的“五保户”,被告人张某某认为其卡内应该有补助款,遂将陈某某家中墙壁上挂着的蓝色手提袋内两张陈某某名下银行卡窃取,随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前往开鲁县**镇信用社,被告人高某某将自己知道的陈某某“金牛卡”密码告知被告人张某某,并告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社保卡密码应该是初始密码。二人试验初始密码后成功窃取两张卡内资金,窃取资金共计37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2700元,被告人高某某分得1000元,用于二人挥霍。

案发后,二人全部退赃于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均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适量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彦民

检察官助理:林宁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取保于住所,联系方式分别为1303953****、1594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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