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81983********,汉族,群众,无业,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号楼**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1********,汉族,群众,务工,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门**号,住址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经预谋,二人于2018年12月至被抓获期间多次驾车至天津市武清区威尼都商业中心,采取在试衣间内使用钳子摘掉磁扣后将衣物塞入背包运出店外的方式在HM店秘密窃取衣服22件、帽子1件、内裤7条、袜子21双,上述失窃衣物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4100余元。被告人高某某一人在迪卡侬店采取上述方式秘密窃取迪卡侬牌手套7双、袜子3双、鞋垫3包、女士鞋2双,上述失窃衣物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906.6元。
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经预谋,二人于2018年12月至被抓获期间多次驾车至天津市武清区佛罗伦萨小镇、天津市新燕莎奥特莱斯商业中心,采取在试衣间内使用钳子摘掉磁扣后将衣物塞入背包运出店外的方式在小镇Nike店秘密窃取长裤、男袜等衣物共计19件,上述失窃衣物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3556元。二被告人在新燕莎Nike店采取上述手段秘密窃取长袖卫衣、袜子等衣物共计24件,上述失窃衣物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2815元。二被告人共同分别在小镇GAP店、新燕莎GAP店采取上述手段秘密窃取GAP牌T恤、长裤等衣物共计45件,上述失窃衣物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经预谋,二人于2019年12月1日驾车至天津市武清区佛罗伦萨小镇,采取在试衣间内使用强磁、钳子摘掉磁扣后将衣物塞入背包运出店外的方式分别在PUMA店秘密窃取1件白色卫衣(涉案价值人民币239元)、GAP店秘密窃取2件蓝绿色卫衣、1件黑色皮裤、1件蓝色运动裤(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817.8元)、NIKE店秘密窃取2件棉服上衣(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798元)。被告人高某某一人采取上述方式秘密窃取New Balance店1件黑色连帽卫衣(涉案价值人民币359元)。
被告人高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到案,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已经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失窃衣物均已被扣押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发还的衣物;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庞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谅解书、收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已经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具有上述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建新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号楼**号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3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取保候审手续各2份、补充材料1册 、律师手续1份
4.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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