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现住承德县城区**小区**区**栋**室,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现住承德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隆化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同年 8月27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从中国农业银行隆化支行分别办理了高某某名下信用卡(卡号:6259 **** **** 0871);张某某名下信用卡(卡号6259 **** **** 1119),两张信用卡发放后,均有高某某实际使用。高某某在使用上述两张信用卡的过程中,其在承德县、承德市双桥区等地利用pos机,以虚构交易、虚构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恶意透支,至使其本人名下的信用卡于2018年9月25日拖欠银行本金88674.47元,张某某名下信用卡于2018年9月3日拖欠银行本金69968.12元。
2018年5月9日以后隆化支行工作人员以短信的方式7次向高某某进行催收,2018年11月10日,隆化支行工作人员采取邮寄通知书的方式向张某某催收欠款,高某某、张某某均未能还款。另发卡行还以登报的方式及派员前往承德县**乡**村张某某家上门催收的方式向高某某、张某某催收透支款。高某某、张某某仍未还款。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于当日高某某的家属向高某某名下的信用卡还款87000.00元、向张某某名下的信用卡还款71000.00元,共计还透支款158000.00元。现高某某名下信用卡尚欠银行本金1674.47元。因在向信用卡存入所欠本金过程中,信用卡系统自动按比例将部分存入款转成欠款利息入账,截止到2020年8月11日,高某某、张某某名下的信用卡分别欠本金19590.93元、14310.90元尚未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书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向东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百四十三页,随卷移送证据材料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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