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7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许昌市襄城县**乡**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河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住郑州市**路**号楼**单元**楼**。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被我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但无逮捕必要而不批准逮捕,同年5月31日被孝昌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崔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后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高某某得知孝昌有个工程(中电投湖北**风场升压站土建施工及升压站接地、电气设备、集电线路、转接箱、箱式变压器安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可承接,但因其无相关资质不能承接。后被告人高某某聘请崔某某(另案处理)及郑某某为其工作人员,通过关系找到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高某某等人与张某某协商,想借张某某所挂靠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接该项目,实际由高某某负责承接。张某某同意后,由张某某所挂靠的**公司负责提供相关资质、投标资料及标书制作等工作,并约定如中标该项目,张某某可按中标价格的3%提成管理费(其中张某某提成2.5%,其挂靠**公司提成0.5%)。被告人高某某等人以张某某挂靠的**公司的名义中标中电投公司在孝昌的该建设项目,标的价为718万元。中电投公司和**公司的正式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付某某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章。在项目的具体施工中,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又通过关系将该项目以59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包给广水人陈某某,并约定由陈某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由高某某等人负责领取和支付工程款及提供施工现场所需资料。由于中电投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只对**公司结算,所以中标后的资金结算都从**公司账上经过,截止案发,中电投公司实际为该项目向**公司支付工程款7813396.42元,**公司扣除管理费40169.96元后,将剩余工程款中的6442557.87元拨付张某某,直接拨付郑州**公司85万,按陈某某要求拨付给劳务公司480668.59元;张某某从收到的工程款6442557.87元中扣除管理费181043.68元后,按高某某要求全部拨付给崔某某和郑某某;被告人高某某指使崔某某、郑某某等人从收到工程款中克扣截留801947.57元,该截留款被高某某用于还个人借款和支付三人工资及生活费用,将剩余工程款5449566.62元拨付给陈某某,陈某某为该项目实际支出达800余万元,其个人先后垫付300万元左右工程款,项目亏损和工程款被高某某、张某某等人截留导致陈某某拖欠民工工资117.03万元,陈某某现已无力偿还。立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属分2笔缴纳118万元到孝昌人社局作为自愿垫付民工工资款,人社局已将该款代发农民工工资117.03万元。
二、2015年在该项目施工期间,工程转包人陈某某向崔某某提出要求提供一枚**公司印章便于报送资料,崔某某向被告人高某某汇报后,被告人高某某安排崔某某到河南找被告人张某某协商此事,被告人张某某私自雕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电投湖北**风电场项目部资料专用章”提供给崔某某,并要求崔某某交保证金1万元,书写用章承诺书。崔某某将该资料专用章交予陈某某使用,陈某某将该章用于工程施工期间制作相关资料、对中电投申报领取工程进度款、对外分包工程,致使**公司遭受民事起诉和账户被冻结,信誉受到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张某某私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电投湖北**风电场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印章一枚;2.抓获、到案经过、农民工工资拖欠人数及金额表、孝昌县人社局限期整改通知书、拨付工程款凭证和分包合同、民事诉讼文书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魏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受害民工代表杨某的陈述;5.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为工程实际承包人,在截留工程款后,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人社部门责令整改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被他人用于民事活动,而缺乏必要的监管,导致其挂靠公司信誉受到不良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新奇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住郑州市**路**号楼**单元**楼**,联系电话:1383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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