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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日出生,身份证342128196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徽省颍上县人,户籍所在地颍上县********,现住颍上县**镇**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21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341226198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安徽省颍上县人,户籍所在地颍上县**镇**村**庄**号,现住颍上县**镇**村**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皖******号白黑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颍上县**镇**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养老院门前至**公园红绿灯口路段时,与同方向被告人庞某某驾驶皖******号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相互别车、追逐,导致两车刮碰及路边绿化带损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高某某、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检查笔录;

4.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庞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庞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守跃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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