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山东省阳信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山东省阳信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3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9日、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被告人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20日至4月30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30日至5月28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妻子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在网络平台上开设的店铺销售书籍,高某某负责购进所要销售的书籍,宋某某负责店铺客服工作,二被告人共同负责发货事宜。后经《幼三国》系列图书著作权人二十二世纪(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举报,民警于2019年12月18日在二被告人租住的北京市朝阳区***乡***路*号院**号抓获宋某某,并当场扣押尚未销售的《朗读者》和《幼三国》系列图书共计981册,另民警自购书者处提取到已销售的《大哥》和《青蛙和蟾蜍》系列图书。经核实,上述扣押和提取图书均为对应出版社具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且被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经统计,高某某在阿里巴巴和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四个店铺中,宋某某在转转和闲鱼开设的店铺中,《朗读者》、《幼三国》、《大哥》和《青蛙和蟾蜍》系列图书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
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时,民警当场电话联系高某某投案,高某某逃跑。2020年2月15日,高某某向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图书等;2.书证:图书出版合同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李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手机信息提取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拼多多平台店铺数据提取等电子数据;7.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被告人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玉娟
检察官助理:李镔召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京候审,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7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待法院判决处理物品:书籍955册、纸质笔记本1本、VIVO手机1部、计算机主机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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