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7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山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63********,汉族,高中毕业,焦作市****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焦作市山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孟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和孟某某合伙在焦作市山阳区**小区北院*号楼*楼东户租房开设赌场,高某某负责抽头渔利,孟某某负责抽头渔利和记账,该二人以麻将“打晃晃”的方式抽头渔利13740元左右。其中:2019 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抽头渔利3000元左右,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1日抽头渔利10740元。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高某某将涉案款项全部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证明、上缴凭证的证据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孟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高某某、孟某某均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璐
检察官助理:丁艳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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