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6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村**号**楼路边,由姜某某望风,高某某盗走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闽******号东力两轮摩托车。随后,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驾驶车辆至吴航街道司法所门口,由姜某某望风,高某某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闽******号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并将闽******号两轮摩托车丢弃在路边。经福清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上述两辆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币4230元。
2、201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到福清市石竹街道***村***号被害人周某某暂住处一楼大厅内,由姜某某望风,高某某盗走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闽******号铃木两轮摩托车。经福清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208元。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在福州市闽侯县**镇***网吧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姜某某在福州市闽侯县恒顺玻璃有限公司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三辆被盗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信息、发票;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4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认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钦燕
张娟川
2020年1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12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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