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0********,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阳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阳泉市开发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 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镇**号。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以其负责管理的阳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名义自2015年至2016年期间向**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等公司购进柴油共计6739035.33元,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柴油销售给其雇佣的跑运输业务的车队以及周某某等散户。被告人高某某涉案金额6739035.33元。
被告人周某某自2018年2月至11月案发期间,从高某某处、白某某加油站等地购买大量柴油,未经许可将柴油加价出售给姐姐杨某某车队、微信名为“战狼”“苹果”“喜哥”等散户四十余人,以挣差价的方式牟利。上述散户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周某某支付柴油款30余万元。被告人周某某至案发共计销售柴油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将柴油出售给车队及散户,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认罪认罚,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锁斌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六册,证据材料四十五页,报告书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二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