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生于200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无业,住兰州市红古区**路**号**室。2016年12月2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09310****。
被告人吴某某,男,生于200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无业,住兰州市红古区**路**号**号**室。2020年3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9323****。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9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11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无业,住兰州市红古区**街**号**层**号。2020年3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311****。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北区农贸市场附近将车牌号为甘A*****的白色江淮轻卡车油箱内价值约500元的柴油盗走。
2、2020年3月1日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新海石佳苑南门口处将车牌为甘A*****的红色大运卡车的油箱内价值约1200元的柴油盗走。
3、2020年3月1日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将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新海石佳苑南门口处将车牌号为甘A*****的红色东风单桥自卸式货车油箱内价值约1000元的柴油盗走。
4、2020年3月2日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在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岗子村张岗路上将车牌号为甘A*****的红色货车油箱内价值约1000元的柴油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报案及陈述;3、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主动认罪,积极赔偿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仁霞
检察官助理:马琴
2020年9月23日
附:案卷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