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35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6********,黎族,中专文化,案发时系上海**酒店厨师,户籍在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镇**村**组**队**号,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执行拘留,同月24日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7********,黎族,中专文化,案发时系上海**酒店厨师,户籍在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执行拘留,同月24日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6********,黎族,小学文化,案发时系上海**餐饮有限公司厨师,户籍在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执行拘留,同月24日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在本市徐某某宜山路455号光启城内等电梯时,与被害人马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嗣后,当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与马某某在光启城外出租车等候点再次相遇时,双方又发生争吵,进而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伙同他人对马某某进行随意殴打,致使马某某右侧第4、5、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左侧额顶部头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右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背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双上肢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分别被抓捕到案。到案后,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监控录像及截图,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等,证明被告人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聚众随意殴打被害人马某某,致马某某受一处轻伤、四处轻微伤的犯罪事实。
2.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到案情况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聚众随意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一处轻伤、四处轻微伤,情节恶劣,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建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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