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82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县**镇**村**,2013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月22日被解除行政拘留并执行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乡**村**号**号,2014年因殴打他人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8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15日, 同月22日被解除行政拘留并执行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经事先踩点,然后于2020年9月22日凌晨同被告人刘某某一起驾驶浙J****1银白色面包车至路桥区桐屿街道景瑞望府外西南角河边的高铁桥下工地,而后将彭某某放在工地上的一台重庆凯尔特发电机抬到一辆人力斗车里,并连车带机推进面包车后备箱盗走。经鉴定,发电机价值人民币2939元,斗车价值人民币192元。发电机现巳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10月14日, 被告人刘某某在椒江区**街道**路**路**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椒江区**街道**路**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家属对彭某某作了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清单、浙J****1银白色五菱面包车一辆;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价格认定书、发还清单、谅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林华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浙J****1银白色五菱面包车壹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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