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7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村**号,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小区**栋**室。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乡**村**号,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村**号。2019年6月27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6月份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矿山集辖区内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后将电瓶全部卖给被告人刘某甲,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矿山集镇神州网吧门口东侧,将被害人周某甲的绿色“宗申”牌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525元。
2、2019年3月7日凌晨,高某某在四矿二村小广场将张某某一辆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430元。
3、2019年3月19日,高某某在四矿四民饭店门口将丁某某的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590元。
4、当日高某某在张庄矿新北村8栋楼下将孙某某的黑色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410元。
5、2019年3月26日凌晨,高某某在矿山集镇神州网吧门口将郑某某的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410元。
6、2019年3月30日凌晨,高某某在朱庄矿三村70栋楼下将郝某某的粉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290元。
7、2019年3月31日凌晨,高某某在张庄矿新北村21栋楼下将叶某某的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574元。
8、2019年4月1日凌晨,高某某在朱庄矿工人三村20栋楼下将彭某某的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1005元。
9、2019年4月19日凌晨,高某某在矿山集镇真棒超市斜对面将朱某某的绿色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525元。
10、2019年4月23日凌晨,高某某在朱庄矿工人1村19栋楼下将董某甲的红色“华南福星”牌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605元。
11、2019年5月1日凌晨,高某某在朱庄矿工人二村42栋楼下将赵某甲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160元。
12、2019年5月2日凌晨,高某某在朱庄矿工人一村10栋楼下将王某甲的黑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376元。
13、2019年5月15日凌晨,高某某在朱庄矿工人二村31栋楼下将姜某某的香槟色“钻豹”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290元。
14、2019年5月23日凌晨,高某某在朱庄矿工人一村25栋楼下将赵某乙的绿色“爱马”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280元。
15、2019年5月27日凌晨,高某某在矿山集镇淮海东路真棒超市西边一烟酒店门口将李某某的绿色“爱马”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389元。
16、当日高某某在杜集区张庄矿西新村13栋楼下将天某某的灰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269元。
17、2019年6月3日凌晨,高某某在张庄矿路南村17栋楼下将王某乙的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917元。
18、2019年6月12日凌晨,高某某在朱庄矿工人一村19栋楼下将董某乙的红色“华南福星”牌老年代步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605元。
19、2019年6月14日凌晨,高某某在张庄矿新西村5栋楼下将藏某某的绿色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384元。
20、2019年6月20日凌晨,高某某在朱庄矿工人一村11栋楼下将辛某某的粉红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300元。
21、2019年6月23日凌晨,高某某在朱庄矿工人一村16栋楼下将许某某的红色“踏上”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389元。
22、2019年6月24日凌晨,高某某在杜集区朱庄矿原朱庄派出所对面将刘某乙的绿色“格林豪泰”牌两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160元。
23、2019年6月20日凌晨,高某某在朱庄煤矿大门东侧院内将周某乙的红色“迷你小巴士”牌三轮电动车电瓶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瓶的价格为4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刘某甲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报告;
5.现场勘查、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莉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目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