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霜,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9年12月20日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当月30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河北省曲阳县**镇**村。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9年12月20日被曲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2月30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中午,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及**镇**村郝某某等人一起在曲阳县**一饭店内喝酒。酒后郝某某驾驶被告人高某某的轿车送高某某回家。14时40分许,当郝某某驾车行至曲阳县**镇**路和**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在此处检查酒驾的曲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田某某等人拦住,因郝某某拒不接受酒精检测,在田某某等人欲带离郝某某时,被告人高某某对田某某等人进行辱骂和阻碍,后田某某等人将郝某某强行带到警车上,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随后赶来,见被告人高某某正与民警田某某等人争执,被告人刘某某将警车车门打开,郝某某下车后逃跑,在田某某等人欲追郝某某时,被告人高某某进行阻止和威胁,致使郝某某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采用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玉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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