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8〕11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殷某某**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3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阳市**大道**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安阳市殷某某**路**号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路**号院**号楼**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街**院**楼**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殷某某**村**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7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大道**巷**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高某某、冯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和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和2018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为张某丙(已判刑)在新金宝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共计467.162万元。张某丙给徐某某提供的赌博资金467.162万元中,徐某某给张某某413.4946万元,给赵某某27.7万元(其中,赵某某又给王某某22.41万元),给王某某9万元,为张某丙在赌博网站赌博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通过给被告人王某某转款90万元,为张某丙在新金宝赌博网站赌博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201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高某某分别通过被告人冯某某介绍的卢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乙介绍的付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为张某丙在新金宝等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共计1149.8888万元。其中,高某某通过张某乙给付某某转款104.74万元,给王某甲转款49万元,为张某丙在赌博网站赌博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2018年1月8日,被告人冯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赃款51.5万元。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赃款30万元(含付某某赃款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冯某某、赵某某、张某乙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2.证人张某丙、李某丙、郭某某、张某丁、吴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冯某某、赵某某、张某乙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审计报告;6.公安机关冻结、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冯某某、赵某某、张某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2018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审计报告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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